申論是事業(yè)單位考試當中??嫉目颇俊O胍獙懗鲆黄玫奈恼?,既需要考生積累足夠的素材,又需要考生有較好的文筆。這當中,素材的積累更重要一些,所謂“巧婦難為無米之炊”,若把文章比做一頓飯,素材便是其中的“米”。本文就對“防止志愿者李鬼”這個熱點進行分析,供考生參考。
【事件概述】
近日,朋友圈瘋傳《北京西站,一場騙局下的眾生相》,新京報刊登《北京西站取票遇假“志愿者”騙財 鐵路警方介入調查》導報,引起公眾嘩然。其中,行騙人冒用“志愿者”身份順利得逞,不禁讓關心志愿服務事業(yè)的人士揪心。
痛心之余,不禁反思,騙子為何順利得手呢?結合朋友圈和新京報的報道來看,相關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志愿者這張名片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完善并落實志愿服務相關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存在問題】
問題表現
鐵路實行火車票實名制購票乘車,特別是推出網絡購票、電話訂票業(yè)務以來,有效遏制了倒票、代購行為。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車站人員集中、一些旅客著急趕車、對換取網購車票操作流程不熟、車站附近售票機構、咨詢服務設施位置不清楚等情況,以冒充車站工作人員、謊稱為旅客代購火車票、幫助旅客進站乘車或借錢購票等為由騙取旅客錢財。
原因分析
一、運用人們對志愿者的高度信任感,用人們那顆善良的心來實現其騙取錢財的目的。這樣的犯罪活動大量存在,從中反映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應如何加強志愿者的制度建設,讓志愿服務真正成為社會服務品牌;二是公安機關懲治公共場合的犯罪活動,仍需嚴查嚴打嚴懲;三是公眾要學會明辨是非,最大限度地減少騙子的得逞。
二、作為志愿者服務,我國處于發(fā)展階段,在服務人員數量和服務的范圍上還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而一些志愿服務還沒有真正能形成廣泛的社會力量。尤其是在車站、碼頭、港口等人流量較多公共場合,志愿者對旅客的困難還沒有做到“有難必幫”,有時的地方甚至將志愿者當一種形式,在應付上級考核或是裝點門面工程。正是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人們對主動參與志愿服務的熱情并不高,一些人甚至對志愿服務產生了極不信任感。
三、在沒有全國性的志愿服務法律規(guī)定出臺之前,不僅落實地方性法規(guī)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難,地方性法規(guī)在立法之初本身就帶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說,《北京市志愿服務促進條例》第30條規(guī)定,“志愿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該條款就違法行為來看,較為原則和抽象;就相應職權機關來看,也非常籠統(tǒng)和模糊;就法律責任而言,似乎僅有行政法律責任,民事、刑事法律責任不明顯。
【對策措施】
首先,要完善志愿服務基本保障制度。在大型活動中,在公交、地鐵、火車站等公共場所提供志愿服務,應當提供基本的物質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志愿服務終端平臺(比如志愿服務站、志愿服務崗等)。此外,應當為志愿者配備志愿服務的統(tǒng)一標識。
其次,建立完備的法律責任制度。就法律責任而言,除了統(tǒng)一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之外,專門的志愿服務單行立法也十分關鍵?,F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僅對違法和犯罪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和打擊,對于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基金會、志愿服務標識或者名義等進行營利的行為卻鞭長莫及,難以規(guī)范,這就更加需要專門的志愿服務立法加以完善。
再次,亟須加快全國范圍內的志愿服務立法進程,為志愿服務發(fā)展保駕護航。近些年來我國在地方志愿服務立法的探索和發(fā)展上取得了豐碩的成果。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在促進志愿服務發(fā)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限于地方性法規(guī)的法律位階和法律效力以及我國條塊結合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些法規(guī)的社會影響力和作用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最后,懲治志愿者隊伍的“內鬼”,要讓志愿服務的制度發(fā)揮應有的作用,通過加強志愿者身份認證機制建設,大力提升志愿服務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