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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波市2014年度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應試須知等材料
    來源:寧波市人事考試網(wǎng) 閱讀:1087 次 日期:2014-10-15 0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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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yè)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wǎng)絡培訓輔導。

    2014年度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將于2014年10月18-19日舉行,應試人員須按照準考證上相應科目的準考證號、考場號、座位號和考試時間參加考試??颇繙士甲C號是按照考試科目進行編排的,不同的考試科目有不同的準考證號,應試人員參加考試,必須填寫對應的準考證號,切勿填錯!!!

    現(xiàn)將考試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考試前的準備

    1.認真核對下發(fā)的準考證各個欄目,特別是“報考類別”(“報考專業(yè)”、“新舊專業(yè)”、“是否免考”)等,發(fā)現(xiàn)錯誤,立即向?qū)幉ㄊ腥耸驴荚囖k公室技術部(地址:興寧東路228號寧波人力資源大廈B415室,電話:87131622)提出更正。

    2.考試時務必攜帶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劃破答題卡)、軟橡皮(最好是繪圖橡皮)、卷(削)筆刀、計算器(免套、無聲、無文本編輯存儲功能)。應試人員可自備普通計時手表,手機不得作為計時器。鋼筆(或簽字筆)用于在答題紙上答主觀題及在試卷、答題卡上填寫漢字或數(shù)字;鉛筆用于填涂信息點;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鉛筆印跡??荚嚂r參考書等資料、手機等通訊工具及快譯通、商務通等一律不得帶至考位,否則按違紀處理。

    3.事先熟悉考點,以下為考點地址、聯(lián)系電話和公交線路:
    4.考前三十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有效期內(nèi)的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軍官證、護照)進入考場,兩證缺一不得入場,無身份證者須持臨時身份證或當?shù)嘏沙鏊鼍叩膽艏C明(證明上須貼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蓋當?shù)嘏沙鏊≌拢﹨⒓涌荚嚒?/P>

    5.應試人員須妥善保存準考證,以便屆時登錄浙江人事考試網(wǎng)(www.zjks.com)查詢考試成績及下一年度報考時使用。

    二、答題方法

    由于答題卡(紙)上的答題內(nèi)容是通過光電閱讀器進行識別的,不規(guī)范的填涂或修改處未擦干凈都可能影響考試成績,因此應試人員應仔細閱讀下面的答題方法,按照本須知要求進行答題。如有疑問,請在考前向?qū)幉ㄊ腥耸驴荚囖k公室咨詢,電話:83867382。

    (一)《工程造價管理》、《建設工程計價》、《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土建、安裝)》3個科目均為客觀題,答題方法:

    1.考試時,應試人員在拿到試卷的同時將得到一張答題卡,答題卡包括應試人員信息和試卷答題信息。

    2.拿到答題卡后,應首先用鋼筆或簽字筆在答題卡姓名欄空白處填寫姓名漢字,在準考證號空白格內(nèi)填寫準考證號阿拉伯數(shù)字,一格一個數(shù)字,在科目代碼空白格內(nèi)填寫科目代碼(每份試卷卷首的指導語均有科目代碼列出,應試人員必須認真填涂本人試卷上的科目代碼,如不填或錯填科目代碼將會影響成績)。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證號、科目代碼數(shù)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

    3.考試正式開始后,認真閱讀試題,找出正確答案,然后用2B鉛筆在答題卡相應題號下涂黑所選答案項的信息點。要看清答題卡上題號的排列順序再涂選項,不要錯位。

    4.填涂技巧:為保證光電閱讀器準確無誤地識別所涂信息點,填涂時用2B鉛筆橫向涂寫數(shù)筆,黑度以蓋住信息點[ ]為準。

    5.最后進行檢查,如發(fā)現(xiàn)有錯誤,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重新填涂。

    (二)《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答題方法:

    1.用黑色字跡鋼筆(簽字筆)在答題紙、試卷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然后用2B鉛筆涂黑準考證號數(shù)字下面對應的信息點。主觀題用黑色字跡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在答題紙各題號指定答題區(qū)域內(nèi)作答。

    2.主、客觀題用筆不同,要防止用錯。

    三、注意事項

    1.遲到三十分鐘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六十分鐘后才能交卷出場;考試過程中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許可不得離開考位。

    2.拿到試卷、答題卡(紙)后,首先應認真閱讀答題注意事項(試卷和答題卡(紙)首頁),并要認真檢查是否有缺頁、破損或污跡,若有應立即向監(jiān)考人員提出更換。

    3.《建設工程造價案例分析》科目答題所用草稿紙統(tǒng)一發(fā)放、考后回收,其它3個科目考試題本可做草稿紙。

    4.答題過程中,不要卷折、弄臟、弄破試卷和答題卡(紙),也不得在答題卡(紙)上打草稿、做標記,否則,會影響考試成績。

    5.本次考試將使用金屬探測儀進行檢測,應試人員要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得帶入考位,保持考場安靜,考場內(nèi)不得吸煙,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嚴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換答案。應試人員如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有關規(guī)定處理。

    ▲請應試人員掌握好到達考點時間,并盡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考點學校不承擔自駕車輛的停放和保管職責。

    2014年度造價工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

    考場規(guī)則

    一、應試人員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及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試另有規(guī)定外,應試人員只準攜帶本人準考證、身份證、黑色墨水筆、2B鉛筆、橡皮、卷(削)筆刀參加考試。嚴禁將手機、資料、提包等物品帶至座位。

    三、考試開始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考試開始60分鐘后才能交卷退場(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得提前退場)。退場后不得再次進入考場。

    四、應試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未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允許不得離開座位。

    五、考試開始前和考試結(jié)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須用黑色墨水筆書寫姓名、準考證號和作答主觀題, 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上相關的信息點及作答客觀題。不得在答題卡(紙)和準考證上作任何標記。

    七、應試人員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缺損、錯裝、字跡不清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八、考場內(nèi)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傳遞資料,嚴禁交頭接耳、窺視他人試題答案或交換試卷和答題卡(紙)。

    九、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將試卷內(nèi)容和答題信息傳出考場。

    十、考試結(jié)束鈴響,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翻放,經(jīng)監(jiān)考人員收卷簽字后,方可離場。嚴禁將試卷、答題卡(紙)及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一、應試人員必須遵守本考場規(guī)則,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管理。否則,按《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12號令》中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第二章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guī)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jīng)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jīng)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guī)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fā)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nèi)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jié)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fā)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本規(guī)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yè)準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nèi)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十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nèi)不得參加各類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在評卷工作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gòu)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jù)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shù)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guī)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更多信息請查看工程類考試網(wǎng)

    更多信息請查看2024年造價工程師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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